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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财税49号文惠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2016-05-12 标签: 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电子工程网

OFweek电子工程网讯 “流程简化了,企业省心了。有据可依了,财税(部门)踏实了。”一位参与政策制定的业内专家告诉记者。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共同发布的《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引发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

资格认定不再经由协会,直接向税务机关备案

记者了解到,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早在2000年就开始了。从那时起,认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身份的责任就落在了相关协会的身上。

其中,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由于地方分支机构较多,将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主要交由地方协会,由此诞生了两万多家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北京、上海的地方协会负责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目前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分别约为400家和100家。

2015年,随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出台,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

“以前,协会认定后会给企业开出证明,企业还要再拿着四部委的文件去找地方财税部门申请税收减免。去年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找地方财税部门申报即可,的确简化了流程,减轻了企业负担。”该专家指出,“但是,地方财税部门有没有能力和精力去逐一认定?认定又应该具体参照哪些条件?万一认定错了怎么办?一系列问题导致许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被卡在门外。”

49号文的出台有望让这一局面得到改观。文件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让地方财税部门有据可依。同时,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要求税务部门转请发改、工信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符合条件参照财税〔2012〕27号文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要符合哪些条件?记者发现,49号文要求的条件基本参照财税〔2012〕27号文件。

总的来看,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大陆注册并在发改、工信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研发费用不低于营收的5%(其中至少60%要发生在中国大陆),主营业务的销售收入有一定占比(集成电路类不低于总营收的60%,软件类为总营收的30%~50%),当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主营业务均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此外,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还需年度营收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不过,在某些重点领域,还可适当放宽条件。如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企业营收可放宽到2000万元,纳税额250万元,但研发人员占比要求则相应上升到35%,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比例也提高至70%。

企业能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

49号文并未提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由此看来,仍将参照财税〔2012〕27号文件执行。以下为尚未过期的有效条款,其中2017年12月31日的期限届时应会适当延长。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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